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赛富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82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赛富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锦兴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97800元至法院账户。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七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