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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执2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606082。
法定代表人:朱晔,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昱、朱永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周安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540356278。
法定代表人:邓保财。
申请执行人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价款135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5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系综合体市场开发者,名下房产均属自持房产,且土地出让金未足额交缴,尚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11执27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顾金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