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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3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606082。
法定代表人:方景辉。
被执行人:浙江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南路1560号元一柏庄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9GX866H。
法定代表人:李小榕。
申请执行人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恒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181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1811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2年3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38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