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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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1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6060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枫桥镇梅花洲景区4幢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97A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31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38157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第一批付款义务4238686元,因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163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