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创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平湖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82民初78号
原告:甲。
被告: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预缴案件受理费期间申请撤诉,故本院不再向原告收取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