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吴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106号
原告:沈阳吴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8甲号。
法定代表人:郗厚财,系总经理。
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吴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吴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沈阳吴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0二0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