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拓思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391号
原告:沈阳拓思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90号27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5997978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46300016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拓思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拓思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拓思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年芳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