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2873号
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溥。
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红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