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洪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祥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