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家港鑫中大离心机有限公司与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5222号
申请人:***鑫中大离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锦丰科技创业园A21幢。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卢秉刚。
原告***鑫中大离心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辽宁省轻工设计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亚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