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3129民初507号
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伽师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小西,男,汉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ⅹ。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的账户存款,帐号为×××,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0219654×××000052)。我院作出(2019)新3129民初5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的账户存款,帐号为×××,数额以65万元为限,期限为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24时止)。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60万元工程设计咨询款,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伽师县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技术服务,设计范围为3台变压器,约定报酬总额为80万元。2018年9月28日,因喀什国家电网供电公司做出电发函(2018)7号函,要求被告涉案工程仅做2台变压器;故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变更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工程设计咨询合同》内容,将原约定的设计3台变压器改为设计2台,付款方式变更为:被告在工作开展前支付原告定金5万元整,地勘报告完成支付5万元整,初设代可研报告完成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整,交付施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整,交付竣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10万元整(以上80万元整不含税金)。2018年10月29日,原被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新签订一份《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2台50M**变压器,报酬总额为80万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工作开展前支付定金5万元,地勘报告完成后支付5万元,初设代可研报告完成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交付施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交付竣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10万元(以上80万元不含税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己方义务,但被告方仅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后,拒绝向原告方支付剩余设计咨询报酬。2019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因取消涉案输变电工程,所有工程工作停止不再建设,对于欠付原告方的账目,被告方于2019年5月29日前一并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1.根据双方合同的付款约定,交付竣工蓝图后,支付10万元,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未履行此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费用;2.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及依据请原告予以明确,另基于本案事实情况,被告认为对于此笔费用被告不应承担;3.在本案中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2018年10月23日交付初设代可研设计文件,被告予以确认后,40日内分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但原告在实际履行中,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劳动成果;4.本案纠纷根源在于涉案项目被政府相关机关列为淘汰项目,强制叫停,对于原告付出的劳动成果,被告予以认可,但基于本案事实情况,相关设计图纸已无实际使用价值,请法庭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予以考虑,适当减少被告承担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伽师县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技术服务,设计范围为3台变压器,约定报酬总额为80万元。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变更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工程设计咨询合同》内容,将原约定的设计3台变压器改为设计2台,付款方式变更为:被告在工作开展前支付原告定金5万元整,地勘报告完成支付5万元整,初设代可研报告完成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整,交付施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整,交付竣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10万元整(以上80万元整不含税金)。2018年10月29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一份《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2台50M**变压器,报酬总额为80万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工作开展前支付定金5万元,地勘报告完成后支付5万元,初设代可研报告完成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交付施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交付竣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10万元(以上80万元不含税金)。2019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因取消涉案输变电工程,所有工程工作停止不再建设,对于欠付原告方的60万元,被告方于2019年5月29日前一并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除了竣工蓝图没有交付,其他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后,其他款项均未支付。另外,由于原告方竣工蓝图未交付,故自愿放弃违约金5万元及设计费中的10万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方支付50万元即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予以证实:
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喀什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初设代可研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设计规模为3台变压器,报酬总额为80万元。经质证,被告对其三性均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有双方盖章,合同合法有效,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二:1.伽师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伽国土资发【2018】226号文件;2.伽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伽住建发【2018】74号文件;3.伽师县发改委出具的伽发改城经【2018】253号文件;4.伽师县发改委出具的伽发改备案编号为【2018】2P0603号备案证,证明涉案项目经过立项批复和规划审批,故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经质证,被告称:真实性予以认可,需要强调一点,涉案项目现已被叫停,尚未发放正式书面通知,希望法庭对该事实予以核实。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三:国网喀什供电公司发布的电发函【2018】7号文件,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以及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工程设计咨询合同一份,证明1.被告于2018年8月底左右决定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规模改为2台50M**变压器,原告为被告制定修改设计方案,并制作相应初设代可研报告,后被告向喀什国家电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2018年9月28日喀什国家电网供电公司做出电发函【2018】7号函,同意被告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规模改为2台50M**变压器;2.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及工程设计咨询合同将设计3台变压器改为2台,付款方式改为被告在工作开展前支付定金5万元,地勘报告完成后支付5万元,初设代可研报告完成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交付施工蓝图后10日内支付30万元,交付竣工蓝图后后10日内支付10万元(以上80万元不含税金)。经质证,被告对其三性均认可。本院对国网喀什供电公司发布的电发函【2018】7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的三性予以认可。
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四:移交清单3张原件,微信聊天截图8张打印件,短信记录一份打印件,通知一份原件,证明1.原告已按照约定提交设计成果即已经向被告提交了地勘报告、初设代可研报告并交付了施工蓝图,且被告已经收到上述资料;2.2019年5月27日发出通知,称因取消输变电工程,所有工程停止不再建设,对于欠付原告的账目共计60万元将于2019年5月29日前付清。经质证、被告称:2份移交清单上未列明具体时间,请原告予以说明;1.该微信截图与短信记录本质上属于电子证据,对于该组证据原告应当出示原始载体予以核对,因此该组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被告对相关真实情况无法进行核实;2.对于该份通知,真实性认可,确实是被告出具,但基于本案现实情况,在原告未交付竣工蓝图的情况下,相对应的尾款10万元被告不应当承担,在此予以纠正,请法庭从实际出发予以核实;对于原告提供的移交清单及签到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需要说明原告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原告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违约行为。本院对微信聊天截图8张打印件、短信记录一份打印件不予认定,对移交清单3张真实性予以认可,通知一份的三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有原被告双方盖章,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通知原告其愿意支付原告60万元款项,由于本案原告竣工蓝图未交付,故自愿放弃违约金5万元及设计费中的10万元的诉讼请求,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0万元技术咨询报酬。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技术咨询报酬的诉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报酬5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被告伽师县蕴爱屋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61.3元,由原告新疆贝文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齐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