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初658号
申请人陵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鲁1403繁简2626号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申请人陵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琦泉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振峰
书记员 李大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