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和帮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民初12805号
原告:广州和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329号310房。
法定代表人:陈细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喜斌,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沙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明,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288号。
负责人:彭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辉,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和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石井建筑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石门街道办事处(下称白云区石门街道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和帮化工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月7日,我司与案外人林永辉签订《租用合同》,约定我司承租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大道佰利工业园A栋二楼209号房,作为办公及研发实验室使用,租期自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止共3年。
2018年初起,我司承租物业所在工业园一直遭受违法强制拆迁的威胁及恐吓。8月30日,被告出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在没有提前通知并出示相关强制拆除行政许可证明的情形下,对我司实验室墙体进行拆除,造成我司贵重设备损坏,我司知晓上述情况后即刻赶回现场,并于当天向石门街道办、石门派出所进行报警,后在街道办协调下,被告承认了其实施破坏的行为,但对我司赔偿要求置之不理。
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我司损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装饰装修损失142280元;2、被告赔偿原告原材料损失483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849400元;4、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损失360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00000元。以上共计193468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查,广佛肇高高速公路广州段为广州市、白云区的重点项目,第三人白云区石门街道办受白云区政府委托作为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涉案原告承租商铺系位于广清高速(南往北)朝阳出口(隆骏创谷和食品厂)的地上建筑物,被纳入项目的征收范围。在具体征收过程中,第三人白云区石门街道办委托被告石井建筑公司对涉案商铺所在场地实施强制拆除,并由第三人白云区石门街道办负责拆除现场领导指挥及安保维稳工作,故涉案商铺拆除行为系政府部门对上述项目实施的征收行为,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民事诉讼处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原告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和帮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0192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卫文
人民陪审员  廖翠艳
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