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华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鑫华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03执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鑫华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16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塘源路7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鑫华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受理执行标的160800元、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2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3025.64元,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名下虽有房产但被另案查封而无法执行,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1824.36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