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思道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24层376号。
法定代表人:赵聪,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汝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王寨乡十字路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思道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汝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