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思道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24层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5107809A。
法定代表人:赵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被告:汝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王寨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952777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思道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道电力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民初364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思道电力咨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思道电力咨询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合同实际履行地及另一被告住所地的证据并未经双方质证且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思道电力咨询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思道电力咨询公司住所地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24层37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原审所诉及原审在卷证据可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管辖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市,故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处理结果并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思道电力咨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志学
审判员郭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