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3361号之一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黄家埠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6283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钰**(漳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金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890159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钰**(漳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8元,减半收取4129元,财产保全费2839元,合计6968元,由原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