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402民催27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华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组织机构代码:1758670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驻马店市华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40027802,出票人为嘉兴远景精工机电有限公司,金额为14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收款人为黄山沃马轴承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驻马店市华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