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7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训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全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