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3民初5276号之一
原告: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西、建设路北B座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9764959X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31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岭南生态文旅有限公司在尉氏县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岭南公司将绿化工程中涉及的高压入地项目转包给了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初,被告广宁公司的企业代表***与原告对接,委托原告做尉氏县北三环线路改造设计。2018年5月,原告完成土建设计方案,并经过尉氏县供电公司审核通过。2018年8月,滨河路和北三环涉及全部完成,原告和被告广宁公司关于设计合同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在项目总包岭南公司和***的协调下,原告与被告广宁公司、岭南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就前期合作的设计合同,达成一致。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将涉及图纸交付被告以后,被告广宁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涉及费用。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供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在深圳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和工程施工的地点均为尉氏县,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尉氏县,原告将该纠纷起诉至本院,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超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文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