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701、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3177。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西、建设路北B座11层1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9764959X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52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定委托设计的相关合同,也未建立委托设计的法律关系,且被上诉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设计服务的相关事项,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郑州昌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应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河南省尉氏县,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民初527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