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90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仲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勋,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永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6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2926元,由原告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磊
书 记 员  宋晓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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