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创石油天然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盛创石油天然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1748号

原告:四川盛创石油天然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3幢14层14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荔枝,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124号1幢9层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娴,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盛创石油天然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四川盛创石油天然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四川盛创石油天然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的CNG液化天然气瓦子站及利济站等项目进行设计。四川盛创石油天然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接受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后,按时完成了全部项目设计工作,但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设计费90000元。

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虽然双方合同约定调解不成,可向工程地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罗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