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05执保507号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3855806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陈冲虾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2464042B。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顺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顺开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江门市新会区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6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14402141900335232455,保险金额:760000元,保函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新会区顺开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76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