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839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旭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兴路27号自编305-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JHA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业兴三路1号1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246404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旭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旭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旭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旭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65.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477.66元,由原告广州市旭辉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