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4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饮泉工业区门市5号之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1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雅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江**路32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业兴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五洲(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705民初6428号、(2021)粤0705民初7740号、(2021)粤0705民初1637号、(2022)粤0705民初2083号和(2022)粤070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合共16590831.3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包括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到账款项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05执48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