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财保39号
申请人:江门市鸿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三路14号1座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599368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业兴三路1号1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2464042B。
法定代表人:***。
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1003室、1004室、1005室、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92920285N。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门市鸿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门市鸿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40998.95元的财产,并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江门市鸿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鸿泰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099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淑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