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5民初1813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业兴三路1号1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246404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五洲(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139768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成公司)与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特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宝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吉特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宝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61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313.45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6日,后续按LPR的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美吉特广场CCMall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JMMJTGDYPD-20161104),约定被告将美吉特广场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工并于2017年6月23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于2017年6月26日全部移交给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向原告开具5张支票,但无钱兑付。根据《还款协议书(一)》约定,被告承诺于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不低于1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26日,被告尚欠526150元未付。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还曾对被告所有的电房进行抢修,并于2021年3月1日签订《美吉特广场电房低压出线抢修工程协议书》(合同编号:DQ20082001),工程款150000元,被告支付20000元,尚欠工程款130000元。第一项工程从2020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6日为440天,第二项工程从2021年2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6日为325天。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美吉特置业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诉讼请求本金无异议,对利息计算有异议。原、被告之间两份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同,利息起算时间也不同,不应当统一计算利息。另外合同未对违约金进行具体约定,应当按照逾期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应计算为:1.以526150元为基数,计至2021年12月26日为440天,计算金额为32153.61元;2.以130000元为基数,计至2021年12月26日为294天,计算金额为4883.67元。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双方争议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问题,本院评析如下:
对第一项工程未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双方并无争议,本院确定从2020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对第二项工程未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本院认为,原告称工程实际于2020年8月15日完工,但并无双方确认的施工或完工证明材料,因双方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3月1日,且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一周内应付40000元,但被告并未在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40000元。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被告应从2021年3月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
对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本院确定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被告应付的利息。
综上,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6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为28450.55元(526150元×440天×3.85%÷365天+130000元×294天×3.85%÷365天)。后续利息以被告实际欠款工程价款6561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工程价款之日止。
被告美吉特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56150元及利息28450.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6日。后续利息以被告实际欠款工程价款6561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工程价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97.32元(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上述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其5397.32元。被告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397.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