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1829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业兴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246404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妍,该公司员工。
被告:鹤山市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新材料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9217727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