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0990号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28035034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业兴三路1号1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246404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新宝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