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负责人:吴多平,该单位书记。
被执行人:拜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负责人:刘东,该单位书记。
本院在执行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拜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新2926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6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刚
审判员 李   海   潮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