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73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5.39元,减半收取计1,237.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阿吉古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