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3执1802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吾买**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