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3执1802号之一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吾买**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