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二层2-10-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协助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北二巷26号底商住宅楼1栋2**202室房屋预告登记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6930.40元(另含执行费500.0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