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民初2248号
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8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向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群,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市场综合楼2栋507房。
法定代表人:吴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舞水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解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恒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9.07元,减半收取1634.54元,由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毅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琪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