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瑞电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5488号

原告:广东瑞电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令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一般授权)。

原告广东瑞电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瑞电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瑞电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瑞电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化恒光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96元,依法减半收取8248元,由原告广东瑞电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密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龚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