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207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279号汇禾领府1号楼17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055422。 原告***与被告浙**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