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207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279号汇禾领府1号楼17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055422。
原告***与被告浙**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