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华路9号铭和商务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10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6065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网上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位于富阳街道江滨西大道**春江景观楼****房产及***道**路********苑****房产已于2013年过户给他人。**大酒店装修等补偿款分配款与2015年有**同意后划给杭州良金船艇有限公司有**代为分配支付给他人。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对被执行人***、**委托公安机关实施布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调查报告、执行笔录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执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