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149号
申请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座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7765。
法定代表人:乔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良,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村丰塘街1号怡豪花园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4457X1。
法定代表人:李菊萍。
申请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919,779.83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