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2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座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7765。

法定代表人:乔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良,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塘坑村丰塘街1号怡豪花园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4457X1。

法定代表人:李菊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福,广东深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10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粤0310执保149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冻结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77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919,779.83元为限。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1225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集大之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77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919,779.8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