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311号
申请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培新,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6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2020年4月2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小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