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辖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培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环,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核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继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7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核电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山东核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春乾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宝玉
书 记 员 赵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