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辖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培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四街9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环,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核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继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7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核电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山东核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春乾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宝玉
书 记 员 赵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