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0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座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7765。
法定代表人:王培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网核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苑花园34区6栋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20186。
法定代表人:杨柳石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瑞,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核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国网核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核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山东核电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其于2010年3月2日与案外人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签订的《110KV龙坂线T接进民治站线路工程》,该合同约定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以9499900元的价格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山东核电公司,除合同主体、合同价款外,该合同内容与山东核电公司和深圳核电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内容一致。本院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核实上述情况,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函复本院确认上述事实。2012年2月,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改制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原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的权利义务均由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继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以9499900元的价格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山东核电公司,山东核电公司以8958405.7元的价格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深圳核电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山东核电公司与深圳核电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并按有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向双方释明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主张损失,重审时应对双方主张的损失予以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83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山东核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60.3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张 秀 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东阳(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