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2民初44号
原告: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某分局。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某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大连市某分局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76元,由原告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