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525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787093828G,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752585865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2525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367016.00元及利息(以3670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款清日止),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805.24元由被告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轮候冻结)。通过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不动产上设定有抵押权。
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及户籍地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股权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未执行到位36701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05.24元、执行费5405.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或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