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宏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前程佳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辰宏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5667号
原告:雍维维,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进,上海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前程佳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3幢4楼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辰宏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蜀西路46号2栋8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兵,执行董事。
原告雍维维与被告四川前程佳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辰宏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雍维维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雍维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维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雍维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