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1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被执行人:***,男,满族,1983年6月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211执6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