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11民初3829号
原告:**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369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608A-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住**省**市永吉县。
被告:***,男,满族,1983年6月6日生,住**省**市丰满区。
原告**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润化工)诉被告**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润化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33,796.5元:2.请求判令被告**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占用货款期间利息暂计为3,238.43元(自2021年12月16日起算,以133,79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最终以实际还款之日为准):暂合计:137,034.93元;3.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及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瑞峰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8日签订了三份《材料购销合同》。10月8日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瑞峰公司采购价值307,759元材料,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瑞峰公司支付50%预付款153,879.5元,但被告瑞峰公司仅实际履行价值23,369元供货义务,其余由原告另外自行采购,因被告瑞峰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返还原告已预付的货款130,510.5元。10月12日签订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瑞峰公司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10月18日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瑞峰公司采购价值59,176元材料,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瑞峰公司支付预付款32,528元,但被告瑞峰公司仅实际履行价值29,239元供货义务,其余由原告另外自行采购,因被告瑞峰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返还原告己预付的货款3289元。根据上述三份购销合同实际履行情况,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瑞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结算单》,双方对三份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对,共同确认:原告向被告瑞峰公司给付货款共计226,407.5元,被告瑞峰公司仅履行金额合计92,611元供货义务,被告瑞峰公司应向原告退还己付但未履行货款共计133,796.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瑞峰公司要求返还货款,被告瑞峰公司至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瑞峰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持股比例100%。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瑞峰公司,且公司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混同,因此被告***和被告***应当对被告瑞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瑞峰建筑、***、***辩称,对合润化工起诉没有意见,但合同签订的是无缝钢管,实际交付的是保温无缝钢管,差价2万多元,希望法院在审判中扣除两笔差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间,合润化工与瑞峰建筑先后签订三份《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的方式、地点,现场现货验收,验收合格确认无误后需方自行提走;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款50%,其余款项提货后全部付清,付款、收款账号及发票信息以合同尾部载明为准;如发生纠纷,可经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润化工依约支付预付款后瑞峰建筑金部分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2月15日,经双方对三份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签订《购销合同结算单》,明确:合润化工向瑞峰建筑给付预付货款共计226,407.5元,瑞峰建筑履行供货金额92,611元(发票已开),瑞峰建筑应向合润化工退回己付但未履行货款共计133,796.5元。至今瑞峰建筑未偿还预付货款。
另查明,瑞峰建筑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为公司的唯一股东。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材料购销合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购销合同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合润化工的诉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故瑞峰建筑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一年期LPR+50%计算。
关于***、***是否应对瑞峰建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瑞峰建筑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瑞峰建筑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瑞峰建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与***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产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承担作出了特别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向原告明确表示案涉货款系其个人债务,且***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案涉债务的发生系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案涉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所述实际交付的是保温无缝钢管,差价2万多元,希望法院在审判中扣除两笔差价的意见,因该请求的数额并不明确,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待明差价金额后另行告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133,796.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2年9月22日起算,以133,79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市瑞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郭 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