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970号
原告:**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岳峰集团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岳峰集团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岳峰集团环保新材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市合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