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终1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南路汉峪金谷A2-1号楼21层2101-2106室、2109-21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嘉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张,山东泉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兴建路工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祥,黑龙江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陆雪峰,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吕其军,职务经理。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齐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共青农场天津街五委6号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奚文杰,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陆雪峰,一审被告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齐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陆雪峰系其公司代理人依据不足,其公司与陆雪峰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其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而工程款支付给该公司后又转支付给其他人与上诉人秦能齐源
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无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陆雪峰答辩认为其系代表上诉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鹤岗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陆雪峰、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齐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91,340.00元及利息178,701.00元并支付违约金59,567.00元。
本院认为,山东熠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重要关联性,应依据追加其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6.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兢鹤
审判员  白丽明
审判员  候丽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向飞